
自治区党委办公厅 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宁夏回族自治区档案登记办法》的通知
来源: 发布人:站点管理员 发布时间:2013-06-05 浏览次数: 次
自治区党委办公厅 人民政府办公厅
关于印发《宁夏回族自治区档案登记办法》的通知
关于印发《宁夏回族自治区档案登记办法》的通知
宁党办[2002] 68 号
各市、县(区)党委(工委)、人民政府,区直各部委办厅局,各人民团体、直属事业单位,各大型企业:
为了有效监督和指导档案管理工作,保障档案的完整与安全,依据《 宁夏回族自治区档案条例》 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自治区档案局在遇月和广泛征求各方面意见的基础上,制定了《宁夏回族自治区档案登记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宁夏回族自治区党委办公厅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
2002 年9 月13 日
宁夏回族自治区档案登记办法
第一条 为了有效监督和指导档案管理工作,保障档案的完整与安全,根据《宁夏回族自治区档案条例》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党政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以下简称单位)的档案登记工作。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档案登记,是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对单位档案工作的基本情况进行审查和登记的活动。
第四条 自治区档案行政管理部门是全区档案登记的主管部门,依法管理全区档案登记工作。
市、县(区)档案行政管理部门依法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内的档案登记工作。
行业主管部门和行业协会在档案登记工作中,负责所属单位档案机构的成立、变更登记和注销登记前的审查工作,并协助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开展档案登记工作。
第五条 县以上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在档案登记工作中,履行下列职责
(一)指导、监督本行政区域内的档案登记工作,对违反本办法的行为予以查处。
(二)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档案登记工作的宣传和人员培训
第六条 档案登记工作实行分级负责,按照属地原则进行登记
(一)自治区档案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区级单位和中央驻宁单位的档案登记;
(二)市、县(区)档案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单位的档案登记;
(三)县级以上国家档案馆应逐级向上一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申报登记。
第七条 新设立的单位,应当自成立或注册之日起30 日内,到规定的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办理档案登记。
办法实施前已经设立但未办理档案登记的单位,应当在本办法实施之日起30 日内,到规定的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
第八条单位分设、合并、迁移,应当在被批准变更之日起30 日内,到规定的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办理档案登记手续。因撤销、破产或其它原因终止活动的单位,应当在被终止活动之日起30 日内,到予以登记的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办理注销手续。
第九条 举办重大的政治、经济、科学、社会、文化、体育、外事、宗教等活动,组织单位应与所在地档案行政管理部门联系,并接受档案登记。
第十条 对属于个人所有、但对国家和社会具有保存价值的重要档案,县级以上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应跟踪调查,上门登记。
第十一条 单位申报档案登记,应当向档案行政管理部门提供批准成立文件或企业法人登记证明、社团登记证明等有效证件,并填写《档案登记申请表》 (附件一、二)o
第十二条 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对申请登记单位提交的证明文件和《 档案登记申请表》 所涉及登记项目的真实性、完整性、合法性进行审核。
对批准登记的单位,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发给《 档案登记证》 (附件三)。第十三条《 档案登记证》 由自治区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统一印制。
《档案登记证》丢失或损毁,应当在30 日内,向原发证的档案管理部门申请补发。
第十四条 单位申办《 档案登记证》 时应交纳登记证工本费。具体收费标准按照自治区财政厅、物价局核定的标准执行。第十五条凡违反本州去规定,拒不办理档案登记的,由县级以上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和有关主管部门对单位给予通报批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宁夏回族自治区档案条例》给予行政处罚。
第十六条 从事档案登记工作的人员必须依法办事,认真履行职责对工作失职,造成严重后果的,或者利用工作之便牟取私利的,由档案行政管理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七条 本办法实施中的具体问题,由自治区档案局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党政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以下简称单位)的档案登记工作。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档案登记,是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对单位档案工作的基本情况进行审查和登记的活动。
第四条 自治区档案行政管理部门是全区档案登记的主管部门,依法管理全区档案登记工作。
市、县(区)档案行政管理部门依法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内的档案登记工作。
行业主管部门和行业协会在档案登记工作中,负责所属单位档案机构的成立、变更登记和注销登记前的审查工作,并协助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开展档案登记工作。
第五条 县以上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在档案登记工作中,履行下列职责
(一)指导、监督本行政区域内的档案登记工作,对违反本办法的行为予以查处。
(二)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档案登记工作的宣传和人员培训
第六条 档案登记工作实行分级负责,按照属地原则进行登记
(一)自治区档案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区级单位和中央驻宁单位的档案登记;
(二)市、县(区)档案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单位的档案登记;
(三)县级以上国家档案馆应逐级向上一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申报登记。
第七条 新设立的单位,应当自成立或注册之日起30 日内,到规定的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办理档案登记。
办法实施前已经设立但未办理档案登记的单位,应当在本办法实施之日起30 日内,到规定的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
第八条单位分设、合并、迁移,应当在被批准变更之日起30 日内,到规定的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办理档案登记手续。因撤销、破产或其它原因终止活动的单位,应当在被终止活动之日起30 日内,到予以登记的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办理注销手续。
第九条 举办重大的政治、经济、科学、社会、文化、体育、外事、宗教等活动,组织单位应与所在地档案行政管理部门联系,并接受档案登记。
第十条 对属于个人所有、但对国家和社会具有保存价值的重要档案,县级以上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应跟踪调查,上门登记。
第十一条 单位申报档案登记,应当向档案行政管理部门提供批准成立文件或企业法人登记证明、社团登记证明等有效证件,并填写《档案登记申请表》 (附件一、二)o
第十二条 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对申请登记单位提交的证明文件和《 档案登记申请表》 所涉及登记项目的真实性、完整性、合法性进行审核。
对批准登记的单位,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发给《 档案登记证》 (附件三)。第十三条《 档案登记证》 由自治区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统一印制。
《档案登记证》丢失或损毁,应当在30 日内,向原发证的档案管理部门申请补发。
第十四条 单位申办《 档案登记证》 时应交纳登记证工本费。具体收费标准按照自治区财政厅、物价局核定的标准执行。第十五条凡违反本州去规定,拒不办理档案登记的,由县级以上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和有关主管部门对单位给予通报批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宁夏回族自治区档案条例》给予行政处罚。
第十六条 从事档案登记工作的人员必须依法办事,认真履行职责对工作失职,造成严重后果的,或者利用工作之便牟取私利的,由档案行政管理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七条 本办法实施中的具体问题,由自治区档案局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填写说明:
1、“墓本清况”栏所有的申请登记单位都要填写
2、“单位性质”栏按四种类型填写:( l )机关,( 2 )团体(3 )事业,( 4 )企业
3、“职能或业务经营范围”兰,机关、团体单位填写职能;事业单位填写业务范围;企业单位填写生产经营范围。
4、“重大活动档案”由重大活动主办单位填写,只填写登记当年的重大活动所形成的档案若有两个以上重大活动,可附另页填写。
1、“墓本清况”栏所有的申请登记单位都要填写
2、“单位性质”栏按四种类型填写:( l )机关,( 2 )团体(3 )事业,( 4 )企业
3、“职能或业务经营范围”兰,机关、团体单位填写职能;事业单位填写业务范围;企业单位填写生产经营范围。
4、“重大活动档案”由重大活动主办单位填写,只填写登记当年的重大活动所形成的档案若有两个以上重大活动,可附另页填写。
5、“个人所有珍贵历史档案、名人档案”栏,根据单位和个人提供的信息或新闻媒体披露的情况,要以上国家档案馆跟踪调查、上门登记若有两个以上个人所有珍贵历史当案、名人档案情况,可附另页填写
6、“机构变动后档案处置情况”栏,只限已办理档案登记,因单位撤销、破产、分立合并、迁移或其他原因发生变动的单位填写。填写内容包括:档案归属、流向以及批准等,如:移交给国家档案馆、上级主管部门,或移交给兼并单位、新成立的单位等。
6、“机构变动后档案处置情况”栏,只限已办理档案登记,因单位撤销、破产、分立合并、迁移或其他原因发生变动的单位填写。填写内容包括:档案归属、流向以及批准等,如:移交给国家档案馆、上级主管部门,或移交给兼并单位、新成立的单位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