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宁档发〔2017〕9号关于加强和改进项目监督管理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试行)
关于加强和改进项目监督
管理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试行)
局(馆)各处(室):
为了进一步加强和改进项目监督管理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成立监督管理领导小组
组 长:王 耘
副组长:张建华 李亚文
成 员:马艳茹 刘新华 夏先江 赵晓平 金春宝
滕鲁平 董 剑 张国栋
下设办公室,办公室主任由李亚文兼任,监管成员由刘新华、孙建军、温鹏、李涛、陶兴华、倪雪梅组成。
二、监督管理项目范围
对局(馆)档案的征集、整理、编目、编研、信息化(数字化加工)及设备采购、维修改造等项目进行全过程监管。
三、监督管理职责
1.负责项目立项程序的审核;
2.开展项目的询价工作;
3.组织项目的招投标或政府采购等工作;
4.对合同内容进行审查;
5.对项目实施进行不定期检查;
6.监督项目资金的使用情况;
7.组织项目的验收工作。
四、监督管理程序
(一)立项
1.需申请中央资金的项目,各处室向业务处提交,业务处审核汇总,提交局务会研究后,由业务处上报财政部和国家档案局。
2.需申请地方资金的项目,各处室向办公室提交,办公室汇总后,提交局务会研究。
3.根据工作需要,由相关处室提出项目,提交局务会研究。
(二)研究
1.局务会对所需申报项目的立项依据、资金来源、项目责任人及实施周期等进行研究,一经同意,由相关处室进行申报。
2.局务会对根据工作需要自定项目的可行性、资金额度、项目责任人、项目实施方式及实施周期等进行研究、确定。
(三)采购方式
1.10万元以上(含10万元)的项目须公开招投标,10万元以下的项目可自行采购。
2.设备采购须按政府采购程序实施。
(四)合同签定
1.由项目监督管理办公室与实施处室共同询价,列出三家以上被询单位的价格,综合评估后,提出项目预算。
2.项目监督管理办公室根据项目预算开展招投标或政府采购等工作。
3.项目实施处室与中标单位拟定合同。
4.合同交监督管理办公室、分管领导审核签字后,由局馆长签署。
(五)项目实施
1.项目实施处室对中标单位提出保密、安全等制度要求。
2.中标单位按合同组织实施。
3.项目责任处室、监督管理办公室定期检查项目进展情况。
(六)项目验收
1.由中标单位进行自检,提交自检报告。
2.项目责任处室进行核查,提出核查意见。
3.项目监督管理领导小组组织验收。
(七)资金支付
1.合同签定1个月内,财务支付40%项目资金。
2.服务类项目验收通过后,财务支付60%的资金。
3.设备类项目验收通过后,财务支付50%的资金;自验收之日起,一年内无质量问题,财务支付剩余10%的资金。
(八)档案归档
项目责任处室对项目实施过程的档案进行收集、整理,于项目验收后一个月内向档案室移交。
五、责任情形
1.项目实施处室未保质保量按时限完成项目内容,项目责任人须向局务会做出情况说明。
2.项目在实施中如变更了资金、项目内容等,将对项目实施处室及项目责任人进行责任倒查。
3.机关纪委对项目管理应全程监督。
4.项目工作中出现有弄虚作假,套支资金等情况,依规严肃处理。
六、其他
本通知自下发之日起执行。根据工作需要,适时修订。
附件: 1.合同审批单.docx
宁夏回族自治区档案局
2017年3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