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宁档发〔2014〕20号自治区档案局关于废止部分规范性文件的决定
来源: 发布人:站点管理员 发布时间:2018-09-27 浏览次数: 次
关于废止部分规范性文件的决定
各市、县(区、市)档案局,区直各单位:
根据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清理政府规章规范性文件等“红头文件”的通知》(宁政办发〔2013〕175号)的要求,我局对纳入清理范围的规范性文件计116件进行了认真梳理。经研究,自治区档案局决定将以下文件予以废止和宣布失效:
一、有新规定代替应予以废止的规范性文件47件(见附件1)。
二、适用期已过或任务已经完成,失效的规范性文件28件(见附件2)。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生效。
宁夏回族自治区档案局
2014年4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