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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组织参加国家档案局档案干部教育中心“第五期全国县级档案局长馆长培训班”的通知

来源:发布人:站点管理员 发布时间:2018-09-26 浏览次数:

关于组织参加国家档案局

档案干部教育中心“第五期全国

县级档案局长馆长培训班”的通知

 

各县、市(区)档案局(馆):

为深入学习领会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党的十九大精神,贯彻落实《干部教育培训工作条例》和全国档案局长馆长会议工作部署,根据《全国县级档案局长馆长轮训工作方案》,国家档案局定于2018年6月25日至30日在北京举办第五期全国县级档案局长馆长培训班,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培训对象及名额分配

培训对象为各县、市(区)档案局长馆长。兴庆区、金凤区、西夏区、永宁县、贺兰县、灵武市、大武口区、惠农县、平罗县、青铜峡市、同心县、盐池县、红寺堡区、原州区、西吉县、泾源县、隆德县、彭阳县、中宁县、海原县、利通区、沙波头各1名,共22人。

二、培训内容及方式

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党的十九大精神,推动档案事业科学发展;档案干部责任使命;档案领导能力提升;档案安全体系建设;档案利用体系建设;档案信息化建设等。培训以自学研读、专题讲座、研讨交流、经验介绍与现场教学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自学研读由学员在单位进行,主要内容见附件1;专题讲座由国家档案局领导、有关部门负责人和档案专家集中授课、辅导答疑;经验交流及学员讨论要结合培训内容和本地工作实际,准备相关业务问题、工作案例及经验材料,在脱产培训期间与授课专家和学员交流;档案馆现场教学。

三、培训时间及地点

时间:2018年6月25日至30日(6月25日报到,30日疏散)

地点:北京市丰台区洋桥西里甲1号山西大厦(金辇酒店),洋桥西北角150米,总机:010—87899999。

四、培训要求

1.本期培训参训人员仅限县、市(区)档案局长馆长,不得请假,不得派副局长馆长参加,严格遵守培训安排。

2.每位学员须准备业务问题、工作案例及经验材料。参加培训人员参照自学目录提前自学,于2018年6月15日前将交流材料报自治区档案局法制宣传教育处,从中推选4篇有代表性的材料做交流发言。

3.参加培训人员于2018年6月12日前将报名表(附件2)和近期2寸证件照电子版(格式为jpg,文件名为学员姓名),报宁夏回族自治区档案局法制宣传教育处。

4.培训费、食宿费(住宿为2人一间)由国家档案局档案干部教育中心承担,往返交通费由参加培训人员单位承担。

联系人:宁夏回族自治区档案局法制宣传教育处  宋艳萍

联系电话:0951—6667019   13709577057

电子邮箱:nxdajg_fxc@126.com

 

附件:1.全国县级档案局长馆长轮训自学材料目录.docx

     2.第五期全国县级档案局长馆长培训班报名表.docx

 

                           

           

                  宁夏回族自治区档案局办公室

                        2018年5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