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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回族自治区区直单位档案业务工作年检办法(试行)
来源:   发布人:站点管理员   发布时间:2015年11月12日   浏览次数:

 

宁夏回族自治区区直单位档案业务工作年检办法(试行)
 
为了贯彻落实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和改进新形势下档案工作的意见》及自治区党委办公厅、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和改进新形势下全区档案工作的意见》,切实推动区直单位档案业务工作的规范化,制定本办法。
 一、年检的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档案法实施办法》、《宁夏回族自治区档案条例》、《机关文件材料归档范围和文书档案保管期限规定》、《归档文件整理规则》、《科学技术档案案卷构成一般要求》、《会计档案管理办法》、《照片档案管理规范》、《电子文件归档与管理规范》、《档案数字化外包安全管理规范》、《宁夏回族自治区重大活动档案管理办法》和国家有关部委制定的专门档案业务规范、标准。
二、年检的范围
自治区区直各机关、团体、事业单位。
三、年检的主要内容
1、档案工作管理体制情况;
2、档案管理制度的建设情况;
3、档案的收集、整理、保管、鉴定、统计、利用、移交工作情况;
4、档案信息化建设情况;
5、档案用房及设施设备配置情况;
 
四、年检的时间
每年年检时间从7月份开始,10月底前结束。
五、年检的方法
1、每年开展年检工作时,由自治区档案局印发《关于开展年检工作的通知》,列出被年检单位。
2、被检单位按照当年年检的内容进行自查,写出自查情况报告,填写年检登记表,按规定时间报送自治区档案局。
3、自治区档案局组织检查组对被检单位实地检查。
六、年检结果
1、年检结果分为优秀、合格、不合格三个等次,并以通报形式反馈受检单位。
2、凡连续两年年检达到优秀等次的单位,作为评选全区档案工作先进集体或先进个人的依据。
3、年检结果作为年终效能考核的依据。
七、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八、本办法由自治区档案局负责解释。
 
附:档案业务工作年检登记表.doc
 
 
 
 
                   宁夏回族自治区档案局
                        20154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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