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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回族自治区档案馆关于征集红色档案史料的公告
来源:   发布人:信息发布员   发布时间:2022年03月18日   浏览次数:

宁夏回族自治区档案馆

关于征集红色档案史料的公告

 

  为深入挖掘和保护红色档案资源,用档案讲好中国共产党的故事,传承红色基因,自治区档案馆向全区征集红色档案史料,敬请社会各界组织和个人踊跃参与。

  一、征集对象

  社会各界组织和个人持有的红色档案史料。

  二、征集范围

  (一)地域。凡在宁夏回族自治区行政管辖区域内形成的或与宁夏回族自治区有关的红色档案史料。

  (二)时间。1921年中国共产党成立以来的红色档案史料。

  三、征集内容

  (一)图片类。反映各个历史时期宁夏党组织建设、发展和重大历史事件、重要会议、代表性人物等红色革命历史图片。

  (二)纸质类。反映各个历史时期对宁夏党组织建设、发展具有较大影响的事件、活动等史料,尤其是革命战争时期形成的各种综合性或专题性文件、政策法规汇编、会议记录、决议、指示或反映革命文化的报刊、诗歌、歌曲、图书等史料。

  (三)实物类。反映各个历史时期不同版本的党章、证件证书、布告、题词、留言、地图、宣传品、牌匾、签名、各类票据、徽章、胸章、肩章、服装及旗帜、会标、奖牌、战利品、战斗用具、医疗器械、工作用品、纪念品、慰问品等实物。

  (四)声像类。反映各个历史时期重大历史事件当事人、见证人、知情人或其亲属子女、身边工作人员提供的录音、录像资料。

  (五)党的十八大以来党领导人民在打赢脱贫攻坚战、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抗击新冠肺炎疫情等重大事件中形成的新时代红色档案及聚焦建设黄河流域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先行区建设方面的档案资料。

  四、征集方式

  (一)捐。凡自愿捐的红色档案史料由自治区档案馆永久保存,并颁发证书

  (二)代存。对确有价值而本人不愿捐,又不具备保管条件的,经协商,自治区档案馆可以无偿代存,并颁发证书。

  (三)复制。对确有价值而本人不愿捐、代存,经协商,自治区档案馆可采取复制方式进行征集,并颁发证书。

  (四)征购。对确有价值而本人不愿捐、代存、复制,经协商,自治区档案馆可采取征购方式进行征集,并颁发证书,由自治区档案馆永久保存。

  (五)录制口述史。对各个历史时期重要活动、重大事件,参加过革命战争、抗日战争、解放战争、抗美援朝等有突出事迹的老兵、亲历者、见闻者或其亲属子女、身边工作人员录制口述档案。

  五、说明事项

  (一)凡以捐、代存、复制方式被征集的各类档案资料,原持有人享有优先查阅、利用的权利,并可对其不宜向社会开放的部分提出限制利用意见。

  (二)凡以代存方式被征集的各类档案资料,所有权不变,代存期间,自治区档案馆可对所代存的档案资料进行复制、利用,并负责档案资料的安全。

  (三)捐、代存、复制和录制口述史的单位和个人可直接到自治区档案馆办理有关事项,也可以采取信函、电话等方式与自治区档案馆联系,本馆可提供上门服务,协商相关事项。

  (四)联系方式
           联系人:孙小勇                联系电话: 0951—6667011
           电子邮箱: nxdagx@126.com      邮政编码: 750002

  联系地址:宁夏银川金凤区广场东街197号自区档案馆收集处


(本公告长期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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