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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回族自治区档案局(馆)重大行政决策制度
来源:   发布人:站点管理员   发布时间:2016年06月07日   浏览次数:


 
自治区档案局重大行政决策制度
 
第一条 为规范决策行为,强化决策责任,减少决策失误,保证决策质量,依据《宁夏回族自治区重大行政决策规则》,结合本局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重大行政决策包括:
  (一)全区档案事业发展五年规划、年度计划的编制、制订,重要专项规划的编制;
(二)制订贯彻落实自治区党委、政府中心工作的计划和措施;
(三)出台的重要规范性文件的制定、修改;
(四)思想政治建设、领导班子建设、干部队伍建设、党风廉政建设、机关作风建设、全区档案事业发展等重大事项;
(五)年度财务收支计划;
  (六)大额国有资产的处置、大额资金投入的建设项目、动用大额资金安排等方面的重大事项;
  (七)向上级部门提交的重要请示和报告;
  (八)其他需由集体决策的重大行政事项。
第三条 重大行政决策应坚持以下原则:
  (一)科学决策。运用科学的方式,做到现实性和前瞻性相结合,使决策符合档案事业发展客观规律;
  (二)民主决策。反映民意,集中民智,做到公众参与、专家论证和班子决定相结合;
  (三)依法决策。依据法定权限和程序进行,正确履行法定职责;
第四条 重大行政决策应当经过局务会议决定,不得以传阅、会签或个别征求意见等形式代替会议议决。
第五条 一般行政事项决策,可以不通过局务会议决策程序。但应当参照本制度有关规定,择优决策,其决策内容应当向全局通报。
  第六条 局长代表本局对重大行政事项行使决策权,分管局领导协助局长决策。
  第七条 办公室负责组织,安排本局重大行政决策活动,并提供综合服务。
  第八条 各处(室)为相关决策承办单位,负责承办重大行政决策调研、方案起草与论证等前期工作。
  第九条 决策承办处(室)应当根据决策事项的性质和特点,提供科学、全面、务实的决策备选方案。
拟订决策备选方案时应当进行风险预测,力求做好决策目标的科学、明确、务实和完整。
决策承办处(室)拟订决策备选方案时,不得有下列情形:
  (一)所采集的信息失真或者过时;
  (二)遗漏必要的信息;
  (三)隐瞒、歪曲真实情况;
  (四)泄露需要保密的信息。
  第十条 决策承办处(室)应当对决策备选方案的科学性、可行性、合法性进行充分论证,其结果可以量化的应当量化。
  第十一条 决策备选方案提交局务会议审议前,应当报分管领导审核同意。
  第十二条 提交局务会议审议的重大行政决策事项,应报送以下材料(视实际情况需要选取):
  (一)决策备选方案及说明;
  (二)风险预测报告;
  (三)国内外有相同或相似项目时,应当报送有关参考资料;
(四)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特别是禁止性规定;
(五)需进行成本效益分析的,应当同时报送分析报告;
(六)有关单位和社会公众参与的调研、分析资料。
第十三条 提交局务会议讨论研究的重大行政决策提议,由局长确定。
第十四条 局务会议审议重大行政决策方案,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一)会前通报。局长决定上会后,由办公室负责人通报其他领导班子成员;
  (二)提前通知。办公室应当提前2个工作日将会议通知(含议题及有关材料)书面送达到有关人员;
(三)充分讨论。会议由局长主持,并安排足够的时间对议题进行讨论。决策承办部门向会议作决策方案说明,回答会议组成人员的询问;决策事项的分管局领导重点阐述意见,并提出决策建议;因故不能到会的,书面提出决策建议;
  (四)会议其他组成人员应当发表意见;
  (五)局长在讨论之间不发表倾向性意见。
  第十五条 局长可以对审议的事项作出同意、不同意、修改、搁置及再次审议的决定。作出同意决定的,由局长或其授权的分管局领导签发;作出不同意决定的,决策事项不得实施;作出修改决定的,属文字性修改的,由局长或其授权的分管局领导签发,属重大原则或实质内容修改的,应按程序重新审议;作出搁置决定的,超过一年期限,审议方案自动废止;作出再次审议决定的,应按程序重新审议。
办公室做好重大行政决策会议记录。会议记录应当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一)会议的时间、地点、主持人、出席人员、缺席人员、列席人员、特邀专家、记录人等基本情况;
  (二)决策事项以及主要议题;
  (三)审议过程及会议组成人员的意见和表态;
  (四)其他参会人员的意见;
  (五)主要分歧意见;
  (六)局长的决定。
第十七条 参会人员必须严格遵守会议纪律,对会议未决定和决定不公开的事项以及会议讨论情况,不得对外泄露。
  第十八条 办公室应当承担对重大行政决策进行工作任务和责任的分解,明确执行处室及工作要求。
  第十九条 执行处(室)根据各自职责,全面、及时、准确地贯彻执行本局重大行政决策,不得拒不执行、不完全执行、变相执行、推诿执行、拖延执行。决策执行处(室)应当将重大决策执行情况及时报告。在出现因不可抗拒或重大决策所依赖的客观条件发生变化导致决策目标全部或部分不能实现时,执行处(室)应当及时向局长或分管局领导报告,并提出停止执行、暂缓执行或修正决策的建议。
  第二十条 根据执行处室提出的建议,参照本制度规定的审议决定程序,经局务会议研究,可以作出继续执行、停止执行、暂缓执行或修正决策方案的决定;出现紧急情况的,局长可以直接作出决定,但必须记录在案。
  第二十一条 办公室负责本局重大行政决策的检查、督办、考核等工作。根据决策方案和工作部署,采取跟踪检查、督促催办等措施,确保决策方案的正确执行,并及时向局长报告督查情况。
  第二十二条 办公室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形成重大行政决策档案,包括会议记录、纪要、本制度第十三条规定的报送材料以及决策执行过程中涉及执行评估、督促检查、公众监督和反馈修正等有关材料。
  第二十三条 违反本制度,导致重大行政决策失误的或执行处室违反本制度,导致重大决策不能全面、及时、正确实施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宁夏回族自治区重大行政决策规则》(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74号)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关责任人员的责任。
  第二十四条 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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