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档案馆征集档案公告
为深入学习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对档案工作的重要指示批示精神,更好地发掘和保护宁夏社会发展和人文历史档案资源,传承历史记忆,充分发挥档案“存史、资政、育人”的作用,更好地服务社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宁夏回族自治区档案条例》等有关规定和精神,宁夏档案馆现面向社会各界广泛征集各类具有保存价值的档案。具体事项公告如下:
一、征集范围
1. 历史文献类:记录各个历史时期应对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社会安全事件等突发事件中所形成的档案资料;反映各个历史时期开展的各项重大活动、发生的重大事件、重点建设工程、重大科研成果、重大典型案例的档案资料。
2. 声像实物类:记录重要历史事件、民俗风情、城乡变迁、重大活动的老照片、录音、录像等; 具有历史价值的证书、证件、牌匾、奖章、勋章、徽章、印章、商标、工具等。
3. 特色档案类:记录各历史时期地域地貌、民俗民风、城市变迁、地方志、非物质文化遗产、民间艺术、传统技艺、家谱族谱;反映宁夏区历史文化的文学、音乐、舞蹈、戏剧、绘画、方言等特色文化资料。
二、征集方式
1. 无偿捐赠:鼓励单位或个人自愿捐赠,本馆将向捐赠者颁发证书。
2. 有偿征集:对具有重要价值的档案,经专家鉴定后可协商有偿征集。
3. 复制寄存:原件不便捐赠的,可提供复制件或签订寄存协议代为保管。
4. 口述采集:对重要历史事件亲历者、行业代表人物等,可通过访谈形式记录口述档案。
三、征集要求
1. 档案需真实合法、权属清晰,附简要文字说明(时间、地点、人物、背景等)。
2. 捐赠者可通过现场交接、邮寄或联系工作人员上门办理。
四、权益说明
1. 捐赠档案归国家所有,捐赠者享有优先利用权及署名权。
2. 寄存档案所有权不变,本馆提供专业保管条件并开放利用。
3. 珍贵档案将纳入专题展览或数字化项目,向社会展示传播。
五、联系方式
联系人:宁夏档案馆收集处
联系电话:0951-6667017
地址:宁夏银川市金凤区人民广场东街197号
宁夏档案馆诚挚期待您的参与,共同守护历史,传承文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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