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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保留行政许可项目和非行政许可审批项目的通知
来源:   发布人:站点管理员   发布时间:2013年06月05日   浏览次数:
关于印发保留行政许可项目和非行政许可审批项目的通知
 

宁档发[2004]38号
 
 
各市、县(市、区)档案局,区直各有关单位: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和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有关规定,按照自治区人民政府的要求和国家档案局档发[2004]9号文件精神,现将按照现行法律、法规继续实施的档案行政许可项目、非行政许可审批项目,以及暂予保留的非行政许可审批项目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执行。
    一、按照现行法律、行政法规设定,继续实施的行政许可项目(6项):
    1、出卖、转让、赠送集体所有、个人所有以及其他不属于国家所有的、对国家和社会具有保存价值的或者应当保密的档案的审批。
    实施机关:县级以上档案行政管理部门。
    2、向国内外的单位或者个人赠送、交换、出卖国家所有档案的复制件的审批。
实施机关:国家档案局、自治区档案行政管理部门。
    3、携带、运输、邮寄档案出境的审批。
实施机关:国家档案局、自治区档案行政管理部门。
    4、单位和个人利用档案馆未开放档案的规定。
实施机关:县级以上档案行政管理部门。
    5、公民和单位向各级国家档案馆以外的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出卖、转让、赠送档案的审批。
实施机关:省级以上档案行政管理部门。
    6、专门档案馆设置的备案。
实施机关:省级以上档案行政管理部门。
    二、按照现行法律、法规设定并继续实施的非行政许可审批项目(4项)
    1、专业档案具体管理制度和办法审批。
    实施机关:国家档案局、自治区档案行政管理部门。
    2、不属于国家所有的档案具体范围审批。
实施机关:自治区档案行政管理部门。
    3、延期向社会开放档案审批。
实施机关:国家档案局、地(市)级以上档案行政管理部门。
    4、档案人员岗位资格。
实施机关:自治区档案行政管理部门。
    三、暂予保留的非行政许可审批项目(6项)
    1、机关档案保管期限表备案。
    实施机关:县级以上档案行政管理部门。
    2、销毁国有企业资产与产权变动档案备案。
实施机关:所在地档案行政管理部门。
    3、政府部门或单位与外国团体和组织签订含有利用档案内容的协定备案。
实施机关:省级以上档案行政管理部门。
    4、城市建设档案馆接受规定范围以外档案备案。
实施机关:城市建设档案馆所在地档案行政管理部门。
    5、综合档案馆设置的备案。
实施机关:自治区档案行政管理部门。
    6、专门档案馆收集档案范围的审批。
实施机关:县级以上档案行政管理部门。
    附:自治区人民政府决定取消的行政审批项目中涉及档案管理方面的33项行政审批项目。
 
                                      宁夏回族自治区档案局
                                       二00四年十月二十三日 
 

自治区人民政府决定取消的涉及档案管理方面的33项行政审批项目

    1、资产与产权变动的国有企业档案处置审批(《国有企业资产与产权变动档案处置暂行办法》 国家档案局1998年3月5日发布);
    2、企业档案工作目标管理等级审批(《企业档案工作目标管理办法》1996年3月25日国家档案局发布);
3、科学技术事业单位档案管理升级审批(《科学技术事业单位档案管理升级办法》1991年5月28日国家档案局 国家科委 建设部发布);
    4、省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档案管理部门,国务院各业务主管部门,中国人民解放军后勤部会计档案管理办法备案(《会计档案管理办法》1998年8月31日国家档案局发布,其中第二十条);
    5、已到开放期限无需继续保密或控制使用的档案开放审批(《各级国家档案馆开放档案办法》1991年12月26日国家档案局发布,其中第三条);
    6、国家档案馆寄存的无合法继承者的档案开放审批(《各级国家档案馆开放档案办法》1991年12月26日国家档案局发布,其中第四条);
    7、全国发行和对国外交流的档案音像制品审批(《档案期刊、书籍及音像制品管理暂行办法》 国家档案局1989年5月26日发布,其中第八条);
    8、聘任企业档案工作目标管理国家级评审员核准(《企业档案工作目标管理办法》1996年3月25日国家档案局发布);
    9、聘任科学技术事业单位档案管理国家级评审员核准(《科学技术事业单位档案管理升级办法》1991年5月28日国家档案局 国家科委 建设部发布,其中第十七条);
    10、 省级,计划单列市档案局制定的档案行政执法监督检查工作实施细则备案(《档案执法监督检查工作暂行规定》 国家档案局令第四号,其中第二十四条);
    11、档案期刊和音像制品备案(《档案期刊、书籍及音像制品管理暂行办法》 国家档案局1989年5月26日发布,其中第十条);
    12、各级组织,人事部门制定的档案管理实施办法或实施细则备案(《干部档案工作条例》1991年4月2日中央组织部  国家档案局发布,其中第四十一条);
    13、中国人民保险公司各省公司制定的档案管理办法审批(《中国人民保险公司档案管理办法》保发[1994]85号,其中第三十条);
    14、中国人民保险公司各级公司制定的档案管理实施细则备案(《中国人民保险公司档案管理办法》保发[1994]85号,其中第三十条);
    15、省级,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制定具体档案管理实施办法备案(《全国税务机关档案管理办法》国税发[1996]64号国家税务局,其中第三十三条);
    16、中国人民保险(集团)公司各级公司制定的具体档案管理实施办法备案(《中国人民保险(集团)公司档案管理办法》保发[1997]219号,其中第二十七条);
    17、中国证监会各级派出机构档案管理实施细则备案(《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档案管理办法》证监发[2001]79号中国证监会,其中第二十三条);
    18、各级技术监督部门制定档案管理实施细则备案(《技术监督档案管理办法》技监局发[1994]26号国家技术监督局 其中第二十三条);
    19、人民防空档案的密级划分和报送档案资料的范围 内容 方式备案(《人民防空档案管理暂行规定》[1991]人防办字122号,其中第九条);
    20、交通档案销毁清册备案(《交通档案管理办法》 交办发[1992]89号交通部,其中第二十三条);
    21、档案科技项目承担单位对科技项目的内容、进度、项目负责人等进行修改、调整的审批(《国家档案局科技项目管理办法(试行)》档发字[1996]12号国家档案局,其中第七条);
    22、对确认无力完成任务或原定任务不当的档案科技项目终止项目合同的审批(《国家档案局科技项目管理办法(试行)》档发字[1996]12号 国家档案局,其中第九条);
    23、省级和副省级 计划单列市档案馆开展目标管理考评等级的审批(《省级和副省级市、计划单列市档案馆目标管理考评试行办法》档发字[1995]1号 国家档案局);
    24、查处《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案件备案(建立查处违反《档案法》案件备案制度1989年4月6日国家档案局发布);
    25、从1989年4月1日起,制定和发布关于档案工作的规定、办法、实施细则等规章的备案(《建立档案法规、规章备案制度》1989年4月15日国家档案局发布);
    26、档案科技成果备案(《关于档案科学技术研究成果管理的暂行规定》档发字[1996]13号 国家档案局,其中第五条);
    27、外国组织和个人根据有关文化交流协定利用档案审批(《外国组织和个人利用我国档案试行办法》1991年12月26日国家档案局发布,其中第三条);
    28、企业档案馆登记核准(《企业档案馆申报登记办法》档发字[1996]8号国家档案局,其中第二条);
    29、建立企业档案馆核准(《企业档案馆申报登记办法》档发字[1996]8号国家档案局,其中第三条);
    30、开发利用科技档案所创经济利益的计算方法备案(《开发利用科技档案所创经济效益计算方法的规定》(试行)1994年8月17日国家档案局发布,其中第二十三条〉;
    31、成立企业档案馆备案(《全国档案馆设置原则和布局方案》1992年1月27日国家档案局发布,其中第三部分第一款);
    32、中国科学院、中国社会科学院、教育部直属的院校成立档案馆备案(《全国档案馆设置原则和布局方案》1992年1月27日国家档案局发布,其中第三部分第二款);
    33、违反《档案法》案件有关材料备案(建立查处违反《档案法》案件备案制度)1989年4月6日国家档案局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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